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4342号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34870.9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4870.94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4694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