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2执4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2民初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案款人民币189206.83元及利息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债券等;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为×××)一辆已另案申请了档案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应收取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租金;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宝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 峰
书  记  员   张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