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7847号
原告: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创业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盛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