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临兰催字第58号
申请人临沂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丢失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市昊航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纬创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现因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已找回上述票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临沂利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