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瀛腾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瀛腾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行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区众创中心A座九楼。

法定代表人陈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民,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唐善泉,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上诉人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公司)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唐善泉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秦广林

审 判 员  李星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悦

书 记 员  陈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