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行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区众创中心A座九楼。
法定代表人陈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民,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唐善泉,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上诉人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公司)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唐善泉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秦广林
审 判 员 李星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悦
书 记 员 陈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