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2809号之二
原告:上海蕴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九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01896982。
法定代表人:姚根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屿,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复兴功能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7092281XU。
法定代表人:王业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春,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
被告: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049111602。
诉讼代表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定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蕴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蕴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蕴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蕴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374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