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634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畔,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复兴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7092281XU。
法定代表人:王业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汪应龙,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刘桂枝,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吴金龙,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蕙,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049111602。
法定代表人:向先春,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陈芸,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汪应龙、刘桂枝、吴金龙、***、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属系列案件,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解江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