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惠,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菁,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049111602。
法定代表人:向先春。
原告***与被告***、被告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149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