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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瑞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3803号
原告:太仓市瑞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迎春路16号二幢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102459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城市花园24号楼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647765。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女,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市六六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城市花园24号楼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32255308。法定代表人:***。被告: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海鹏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047493T。法定代表人:***。原告太仓市瑞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六六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太仓市瑞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仓市瑞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龚健二○一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