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2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松辉。
一审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俞松辉及一审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验收报告明细表中的数据认定被申请人施工的土方量是错误的。验收报告解决的是发包人启东市启隆镇人民政府与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并不直接适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协议第一条是对工程内容的概况描述,并非结算方式的约定,协议第四条约定才是结算条款。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是实际施工土方量,而不是工程发包方验收确定的工程量。因此,应当按照启东市启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汇总表载明的实测土方量来结算本案工程款。综上,一、二审依据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的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俞松辉施工的工程量如何确定。***、***与**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明确约定工程量详见启隆水利站2016年1月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及断面图,协议所附的明细表上也记载了工程量计算方法。***、***施工后,经当地水利部门组织复核验收,确认了包含***、俞松辉施工范围在内的工程量,该验收记录载明的工程量与案涉协议约定的工程量一致。一、二审据此确定***、俞松辉施工的土方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主张应当按照***、俞松辉实际施工土方量确定工程价款,但其提供的由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出具的汇总表载明的土方量未经双方确认,亦与双方协议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不一致。且该汇总表是按照施工之后堆土测量的土方量,并不等同于***、***实际施工时的土方量。**也无证据证明***、俞松辉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土方施工,故卢东提供的该指挥部出具的汇总表载明的土方量不能作为认定***、俞松辉实际施工的土方量的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