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81民初802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浦城市花园24号楼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国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国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81957.6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苏州国尊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1日,原告作为施工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双方订立了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施工协议。后原告按协议完成了工程,实际施工量为77068立方米,按合同约定的8.20元/立方米计算,工程款为631957.60元,扣除被告**已付320000元及原告应承担的柴油费130000元,***欠原告181957.60元。苏州国尊公司与启东市启隆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疏浚工程施工协议是事实,但根据启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启隆镇2016年泯沟疏浚及土方打堆工程明细》,原告挖机施工10条,打堆土方根据大交通指挥部前期组实际丈量土方为52309.999立方米,泥浆泵施工2条,施工土方分别为3190立方米和7192立方米,总计62691.999立方米,合同约定的单价是8.20元/立方米,已给付原告320000元,原告施工所用柴油费130000元也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被告苏州国尊公司辩称,其与启隆镇政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现其已按竣工结算报告书及启东市政府的审计报告,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不应当再承担连带责任。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完成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工程土方量为125913.1立方米,8.20元/立方米,共计约104万元,工程量及具体要求详见启隆水利站2016年1月《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及断面图》,《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及断面图》上的明细及要求作为本协议有效的条款;政府部门实施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市级审计结束,工程款全部结算支付到位后,**与***、***根据实际施工土方量按约定的价格结算;施工过程中**供应柴油,油价以4.5元/升在工程款总结算中抵扣。该协议书所称的启隆水利站2016年1月《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及断面图》及《启隆乡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表》中XL135东沟长546米,断面10.2平方米,土方量为5569.2立方米;XL137东沟长482米,断面11.6平方米,土方量为5591.2立方米;XL139东沟长462米,断面13.5平方米,土方量为6237立方米;XL153东沟长330米,断面13.1平方米,土方量为4323立方米;XL155东沟长308米,断面13.9平方米,土方量为4281.2立方米;XL157东沟长275米,断面13.9平方米,土方量为3822.5立方米;XL014东沟长580米,断面10.9平方米,土方量为6322立方米;XL016东沟长810米,断面13.2平方米,土方量为10692立方米;XL018东沟长806米,断面13.5平方米,土方量为10881立方米;XL020东沟长806米,断面13.2平方米,土方量为10639.2立方米;XL012东沟长580米,断面5.5平方米,土方量为3190立方米;TT002西沟长688米,断面11.5平方米,土方量为7912立方米。
2016年4月22日,苏州国尊公司与启东市启隆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苏州国尊公司承包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工程内容为泯沟疏浚及土方打堆工程,合同价为1491111.11元。后苏州国尊公司与**口头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苏州国尊公司在收取工程款3%的管理费和税收后向**支付工程款。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两原告施工,两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XL135东沟、XL137东沟、XL139东沟、XL153东沟、XL155东沟、XL157东沟、XL014东沟、XL016东沟、XL018东沟、XL020东沟、XL012东沟、TT002西沟共计12条泯沟的疏浚施工。两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提供的柴油。庭审中,经双方核对,确认原告所用柴油费为130000元,**已付工程款为320000元。
2016年5月,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通过复核验收,核定XL135土方量为5569.2立方米、XL137土方量为5591.2立方米、XL139土方量为5591.2立方米、XL153土方量为4061立方米、XL155土方量为3933.7立方米、XL157土方量为3405.5立方米、XL014土方量为6322立方米、XL016土方量为10692立方米、XL018土方量为10881立方米、XL020土方量为10639.2立方米、XL012土方量为3190立方米、TT002土方量为7192立方米。
另查明,**与苏州国尊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进行了结算,分包给**的工程款为1333267.78元,**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11月30日出具了数额为447333.30元、485954.11元、399980.37元的收条,合计收款1333267.78元。
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国尊公司承包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又分包给两原告,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两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告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8.20元/立方米结算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实际施工的土方量,根据原告与**签订的协议书,工程量及具体要求详见启隆水利站2016年1月《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及断面图》,而该《启隆镇泯沟疏浚工程土方明细及断面图》明确了原告所施工的12条泯沟疏浚的长度,断面方及土方量。经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明细表核定了原告所施工的每条泯沟的土方量,原告实际施工的土方量应以验收报告核定的土方量为准,总计为77068立方米,原告工程款为631957.60元,扣除原告施工所用柴油费130000元及**已付款320000元,***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81957.6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州国尊公司虽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但已与**进行了结算并付清了工程款项,故原告主张苏州国尊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1957.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9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