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681民初2499号
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丰镇桂红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9998531Y。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罗运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佳琪世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5328U。
法定代表人: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立(2021)川0681民初2499号案件,因案涉金额较大,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3841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26739.14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每日869.21元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9532元及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位于德阳市广汉北新国际商贸物流E地块E3-1楼工程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就案涉项目原告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共计供货给被告商砼价值7438413元,截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已经支付了5700000元,故尚欠原告商砼款1738413元未支付。双方约定分期付款,若被告未如约支付,则所有债权提前到期,且被告应当以总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同时被告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3841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384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为止)。
二、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39元,此款由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在执行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澍云
审 判 员 林 江
审 判 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张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