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2民初6号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26728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4205M。
法定代表人: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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