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红悦建材有限公司、李卓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968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红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元一新天地B10幢1单元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德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卓文,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41号新潭故里3幢501号。
法定代表人:曹瑶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红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卓文、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红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0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19元,由原告宿州市红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