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洁能沼气净化有限公司与浙江名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023号
原告瑞安市洁能沼气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名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洁能沼气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名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洁能沼气净化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洁能沼气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瑞安市洁能沼气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