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0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鸡西巨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的款项人民币3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