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县双桥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2民初92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翼。
被告:万载县双桥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载县双桥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