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922民初92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张桓宾,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翼。
被告:万载县双桥镇中心小学。
负责人:鲍小平。
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巨森公司)、万载县双桥镇中心小学(下称双桥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桓宾,被告双桥中小法定代表人鲍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巨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签订了由被告一维修被告二校舍的《合同协议书》,后被告一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组织施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尚欠工程款29106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江西巨森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双桥中小辩称,一、我方是与被告一签订了校舍维修合同,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故请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二、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裁决;三、维修工程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江西巨森公司与被告双桥中小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由江西巨森公司维修双桥中小的校舍,约定签约合同价为409380.51元,并补充说明非招标项目的签约合同价暂定为财政安排资金,验收后按财政结算评审价支付给承包方,若结算评审价超出财政安排资金,对超出的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还约定了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及其他事项,但该工程实际由原告在施工。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经万载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该工程审定金额为415806.03元。
另查明,双桥中小支付给江西巨森公司工程款400000元,江西巨森公司将386700元转入到原告账户。诉讼中,原告与双桥中小就未支付的15806元达成了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双桥中小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13300元;
二、被告万载县双桥镇中心小学支付给原告***8000元。
以上(一)(二)两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4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江西巨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光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