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天启云庭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