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44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7940X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与常武路交界处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7940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谈松林,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住所地常州市高新区溧阳科技园区(竹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7141994Y。
法定代表人:谈松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谈松林、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谈松林、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00000元、律师代理费23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256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戴超
审判员陈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冯磊
书记员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