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力祥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2870号
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常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勋,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霞,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5.7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