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121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力祥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力祥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大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大学校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大学的存款、收入59518.09元(其中本金58737.03元;执行费781.06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大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