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民初1386号
申请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邵凤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翠,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彬,该公司总经理。
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新H2XX**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加依达·夏依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