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280号

申请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邵凤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哈那提别克·阿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