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民初785号
原告: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邵凤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翠,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库力孜帕·努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