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恢11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23号新拓大厦2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延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4550元(其中本金45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鑫博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祖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