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10840号

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路**。

法定代表人:胡秋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薛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