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京润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9民初5175号
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故秋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京润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高拥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京润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341.27元(原已预交),因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670.64元,由原告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香 涛
人民陪审员 吕 继 学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