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3号
申请人:方海彬,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珍,新疆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胡秋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方海彬根据已经生效的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19)第118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储蓄卡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海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雄时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5801.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 德 胜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阿娜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