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百信钻石苑******。
法定代表人:蒋明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增炎,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华凌市场灯具城负******iv>
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民终2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1400.79元,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5日、7月6日共计2次通过全国法院网本院于2020年5月8日、6月8日、7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银行账户3个,账户余额为582.53元,鉴于账户余额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进行扣划,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上述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0年5月8日、6月8日、7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
4.本院于2020年5月8日、6月8日、7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5月8日、6月8日、7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2020年5月8日、6月8日、7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房产房产信息;
7.本院于2020年5月8日、6月8日、7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人寿型保险及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8.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群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于同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暂不宜对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址实地走访,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电话联系该地址管辖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增炎,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利群阳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马生明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郭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