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262号
原告:许玉军,男,1967年出生。
被告: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明怨,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许玉军与被告新疆鼎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许玉军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玉军撤诉。
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许玉军负担。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