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4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龙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623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洪宇
审判员 陈华雄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