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66784151W)。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玉龙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7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为812704.13元)、垫付案件受理费73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强制扣划114789.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名下的27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因其中7处房屋存在抵押及查封情形,另20处房屋存在抵押情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四川威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借款本金95521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31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3401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辑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