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鼎方舟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金鼎方舟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522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金鼎方舟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映象南湖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鼎方舟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2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付原告安装劳务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号,故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查,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喀什市,被告提供的居住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故本案原告、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