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行初261号
原告: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周林,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芦中东,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薛 琳
人民 陪 审员   王雪峰
人民 陪 审员   宋 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