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1101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422196936,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通嘉世纪城****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拥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郊清泉村/div>

法定代表人:尤国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1101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张高豫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