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兵1101执18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白土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白土窑矿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泰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110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书记员 田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