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朝阳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新疆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60号
原告新疆朝阳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8号25幢3-203房。
法定代表人童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朝阳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瀚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朝阳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朝阳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77.6元,合计247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朝阳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