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6764号
原告北京兴盛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义。
原告陈玉粦,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宁夏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林晶龙。
第三人大同市筑福墅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县。
法定代表人林育富。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北京兴盛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粦[案件被告]一案中,原告北京兴盛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粦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北京兴盛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粦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北京兴盛新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粦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赵立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