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402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湾塘村棉海新庵路下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E9517。

法定代表人:罗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488号1幢1号六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0094311Y。

法定代表人:李香娟。

被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沃超宇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