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5821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湾塘村棉海新庵路下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E9517。
法定代表人:罗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488号1幢1号六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0094311Y。
法定代表人:李香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强兴挖掘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沃超宇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