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123号 原告:三门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513349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弢,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三门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在移动微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建筑设备租赁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