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6民催16号
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浦发宁波分行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0100041/24609217、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收款人为天台县;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雪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