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9民初41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宋景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星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博,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佐,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155.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155.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玉泉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49155.3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