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杨树庄103号乙15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喜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3号楼12层1511。
法定代表人:宋景选,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华迅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迅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迅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迅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北京华迅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玉清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