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3528号
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公司)与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安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华道兴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等额财产。申请人文安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不足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文利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