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2执异4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郊乡崛西村。
法定代表人:罗正国,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解放大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通电器公司)与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电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华水电开发公司对执行其银行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水电开发公司称,停止执行行为,将调解书确认金额之外的款项返还新华水电开发公司。新世通电器公司恶意不申请解封账号导致新华水电开发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新世通电器公司无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新世通电器公司已经在2017年11月8日向阿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阿城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黑0112执保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新华水电开发公司的297万元。该款项足以支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754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法官询问新世通电器公司,新世通电器公司确认已与阿城法院沟通好,将申请解封新华水电开发公司账户,以履行调解协议。新世通电器公司恶意不申请解封账户,恶意制造条件意图回复到适用一审判决,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阿城法院冻结的账户是国家增效扩容基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不经批准,新华水电开发公司不能进出资金。
本院查明,新世通电器公司与新华水电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7)黑011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华水电开发公司给付新世通电器公司货款1,613,070元、违约金171,766元、设计费727,953元及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85,392元。判后,新华水电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黑01民终74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一、新华水电开发公司给付新世通电器公司179万元,于2018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120万元,于2019年2月1日之前给付剩余59万元,双方案涉债权债务即结清。如新华水电开发公司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新世通电器公司可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584元,由新世通电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4元,减半收取15,292元,由新华水电开发公司负担。在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黑0112执保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华水电开发公司银行存款297万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7)黑0112民初3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新华水电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行存款,冻结金额29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11月27日,新世通电器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新华水电开发公司履行(2017)黑011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给付2,630,76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用。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黑0112执3741号执行通知书并向新华水电开发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系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本院依据(2017)黑011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及(2108)黑01民终754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新华水电开发公司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新华水电开发公司以新世通电器公司恶意不申请解封账户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且被查封账户系专用账户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行为并返还调解书确认金额之外的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郑卫东
审判员艾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蕊
书记员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