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4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经济开发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头道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