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5号
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润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吉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见诉讼,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电缆、钢管杆等电力安装材料。原告于2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636,500元的材料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供应材料,也拒绝偿还材料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由被告返还工厂材料款63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盖有被告财务章),证明:原告已经把钱支付给被告;
证据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证明:被告已经受到了原告的工程材料款;
证据三、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关系。
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反驳或抗辩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电力安装材料,并于2013年2月22日支付给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636,500元。货款支付后,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供应电力材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买卖电力材料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材料款,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约定交付电力材料,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交付电力材料,应按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材料款,故本院对于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华峰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材料款636,500元。
案件受理费10,16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审判员  ***婷
人民陪审员  郭俊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