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高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新世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通公司)与上诉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佳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85.00元(其中:新世通公司预交87,501.00元,佳电公司预交56,084.00元),退还新世通公司87,501.00元,退还佳电公司56,084.00元。
审判长王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莎